咸宁新闻网讯 通讯员程隽报道:4月24日,通城县法院执结了一起长达15年的“骨头案”,依法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1993年2月至1999年2月期间,被执行人黄某某在任某乡经委会主任兼某漆厂厂长期间,先后以经委会及漆厂名义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借款91654元,并约定借款利息,后陆续还款11650元。2001年3月,该漆厂歇业,账目转至该乡经委会名下,后乡镇合并,账目又转至某镇政府名下。杨某某因多次向黄某某催讨借款无果,无奈之下才诉至通城县人民法院。2003年1月,该院经审理后判决由接管的镇政府偿还杨某某本金80004元,息金92829元。
判决生效后,接管的镇政府未履行生效判决。后案件被分配给擅长办“骨头案”的执行局副局长张建国,他在受理该案后,立即与其他执行干警向接管的镇政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找到了镇政府的书记、镇长协调案件,在他坚持不懈的努力下,接管的镇政府与杨某某进行了第二次调解,双方最终各让一步,以5万元达成和解,该案顺利执结。
编辑:Thi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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